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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方经济发展70余载
心中装着广袤大地的风土人情和2396万内蒙百姓,服务三农三牧,普惠民生百业,勇毅担当,托举希望
1951年~1957年
1951年11月,内蒙古第一家信用社——敖汉旗贝子府信用社成立,开启了内蒙古农信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经过试办、初建、普建,逐步发展成为农牧民的资金互助组织,国家银行的助手,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1957年底,全区农村牧区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建立信用社2129个,发展社员131.9万户。信用社的广泛发展,解决了农牧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打击了高利贷活动,农民夸耀信用社是自己的“小银行”,牧民称赞信用社是自己的“小巴昂刻”。
1958年~1979年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信用社历经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贫下中农、人民银行等不同管理时期,管理体制几经变革,在曲折中发展前进。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再次重申信用社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旗县支行和乡镇(苏木)党政双重领导管理。
1979年~1997年
农业银行领导农村信用社期间,帮助信用社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计划信贷、劳动人事、监督约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加强资金结算、保障现金供应,建设营业网点,扩大业务阵地。
培养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了整体素质。
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领域,扩大创收渠道,争取各种优惠政策,保证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内蒙古农信好像返春的麦苗,吸吮着开放的新鲜空气,重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1997年~2004年
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随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开始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图为全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新闻发布会现场。
1997 年1月,伴随着国家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旗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旗县支行分别承担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职责,从此,内蒙古农信搭乘农村金融改革的列车,踏上了按合作制原则改革的新征程。
2003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成立。
2004年7月,银监部门承担起了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金融监管职责。
2005年至2025年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区,拉开了新一轮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帷幕。自治区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与产权制度改革。
2005年 8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挂牌成立。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履行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立足于“小法人、大平台”建设,为全区93家旗县联社构建起了行业自律,互助合作、同御风险、共促发展的大平台。在自治区联社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农村信用社已发展成为理念先进,内控严谨,资本充足,经营稳健,效益显著的现代化金融企业。资产总额在全区银行业中连续十二年第一、存款总量连续十一年第一,已经发展成为内蒙古农村金融主力军。
2025年
2025年5月,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93家旗县级法人农信机构及其发起设立的26家区内村镇银行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而成的内蒙古农商银行挂牌开业。
新组建的内蒙古农商银行,金融服务扎根县域、遍布城乡,是党联系农牧民最好的金融纽带。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内蒙古农商银行将坚持改制不改向、改名不改姓,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围绕自治区“两件大事”“闯新路、进中游”,聚焦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致力打造百姓信赖的贴心银行、百业兴盛的伙伴银行、百年长青的活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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